在第九個“7.21上海法院法官權益保障日”到來之際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權益保障辦發(fā)布了5個具有代表性的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典型案例,以彰顯人民法院堅決懲治不法行為、切實保障法官依法履職、堅定維護國家司法權威的鮮明態(tài)度。
在其中一起案件中,因對法院判決不滿,一當事人竟攜刀具前往法官居所進行威脅,揚言同歸于盡,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2024年4月,上海市嘉定區(qū)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嘉定法院)依法審理原告朱某訴被告張某離婚后財產(chǎn)糾紛一案。判決后,張某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張某以無能力給付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。
2024年8月20日,因對判決結果不滿,張某來到嘉定法院南翔人民法庭,采取踢踹門禁、咆哮吵鬧、阻礙車輛通行以及將未成年家屬滯留在法庭等極端方式,嚴重擾亂人民法庭正常工作秩序,并揚言傷害法官。
后張某通過跟蹤得知法官居住地址,之后頻繁前往。2024年11月9日,張某攜帶雙刃短匕首和單刃短刀,駕駛車輛至法官居所,持續(xù)敲擊法官家門,并揚言要與法官同歸于盡。
據(jù)介紹,在2024年8月20日擾亂法庭秩序情況發(fā)生后,嘉定法院迅速啟動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機制,派員增援現(xiàn)場穩(wěn)控處置,確保人民法庭辦公秩序;經(jīng)對張某反復勸說無果后,法庭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因張某行為擾亂人民法庭工作秩序,情節(jié)較重,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五日拘留。
后張某采取跟蹤尾隨、持械上門威脅等升級手段侵害法官合法權益,嘉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辦當天獲知情況后,第一時間報警并趕往現(xiàn)場協(xié)助處置、安撫法官情緒。民警將張某強制傳喚至派出所。后檢察院對張某提起公訴,經(jīng)法院依法審理,認為張某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,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。
上海高院表示,良好的辦案秩序、安全的工作環(huán)境是法官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。一切沖擊干擾法庭秩序、妨礙審判工作正常運行、侵害法官履職權益和人身安全的行為,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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